⑴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产品的有关报批手续,并应准时向受托人详细委托进口或出口产品的有关状况。⑵经受托人赞同,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,但不能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,不能自行就合同条约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。凡委托人赞同的进口或出口合同条约,委托人不能因为条约本身的缺点引起的损失向受托人需要补偿⑶委托人须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,包含准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要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产品。
⑷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致使进出口合同不可以履行、不可以完全履行、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,委托人应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成本、税金及利息,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,并承担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所有责任。⑸委托人有权利对委托给代理人的事情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。神州律师网 > 律师入门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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